建筑工程合同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4-04-17 15:06) 点击:1116 |
建筑工程合同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作者:黄一平 来源:找法网 日期:2013年08月25日
(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 ?一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 第五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 第六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七条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 第八条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第九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 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 第十二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 第二十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 第二十七条 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 第二十八条 本解释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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